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兴安盟平稳承接自治区授权委托的用地审核事项,实现“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工作目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兴安盟城镇村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方案》?
深化用地审批权授权委托改革,是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升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2026年1月1日起,自治区将城镇村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授权、委托至兴安盟行政公署。
为严格落实自治区改革部署,规范我盟用地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解决审批衔接、流程规范、效率提升等问题,结合兴安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实际,制定本《方案》,确保审批权承接工作有序推进,为全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土地要素支撑。
二、《方案》中规定了哪些承接事项?
《方案》明确的承接事项,均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且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承接两类事项:
1.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
2.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审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
三、《方案》对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工作是如何明确部门职责的?
《方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协同”原则,明确各级各相关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兴安盟行政公署对全盟承接审核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实施授权委托事项;盟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审核权管理、报件会签审查、批复文件代拟等工作;盟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出具意见,对审核报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和申报主体,统筹组织本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组件上报、批后实施等工作,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落实补偿安置,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四、《方案》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工作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方案》结合自治区工作要求和我盟实际,细化了审核工作流程,明确审批系统运行、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提升建设用地申报审核质效。审批流程上,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中运行,各旗县市按程序提交报件,盟自然资源局会签审查后报盟行政公署,按事项类型分别出具批复文件,审批相关附件统一回传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监管、闭环管理。办理时限上,盟直有关部门收到办理申请后,6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内完成审核;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收到批复文件代拟稿后,3个工作日(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签批。同时,《方案》明确了审查核心内容,按“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从规划、耕地保护、征地程序、费用缴纳等多方面严格审核,确保审核工作规范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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