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城镇村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城镇村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函》(内自然资函〔2025〕1477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5〕20号)精神,确保我盟承接城镇村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审核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效率提升,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承接审核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加强监管,严密防范、严厉查处借用用地审核授权和委托改革之机违法占地、违法报批用地等行为,确保委托用地审核“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行使自治区授权和委托审核权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三)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做到依法征地,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严格履行征前程序,落实征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坚持便捷高效服务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审查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快建设用地审批速度。对亟需服务保障的自治区级、盟级重点项目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承接委托事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内政发〔2025〕22号)文件精神,2026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1.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批次用地授权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
2.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批次用地委托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
三、审查内容
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重点审查报批用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及各类土地使用标准,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是否符合土地征收条件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占用林地、草地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是否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类、面积、权属是否准确清晰;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处理到位等。
四、工作流程
(一)审批流程及系统运行
授权和委托事项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在“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中运行。各旗县市按原定程序提交报件材料,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会签审查后,向兴安盟行政公署上报审查报告,仅涉及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收事项的城镇村批次用地,批复文件使用兴安盟行政公署文头,加盖兴安盟行政公署公章,文件编号“兴署土发〔20**〕**号”。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城镇村批次用地,批复文件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文头,经兴安盟行政公署同意后,加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文件编号“内政土发〈兴〉〔20**〕**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发文签批单”作为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的附件统一回传至“内蒙古自治区用途管制监管系统”。
(二)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负责统筹组织本辖区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组件上报和批后实施工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地法定程序,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和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涉及审核或出具相关意见的,应在收到办理申请6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内完成审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代兴安盟行政公署起草批复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在收到批复文件代拟稿后3个工作日(不含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批次用地批复的签批工作。
五、保障措施
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是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兴安盟行政公署对承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和委托审核工作负总责;盟直各相关部门对审核报件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确保审查内容不遗漏不缺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内容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和逻辑性负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有国家、自治区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的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批次用地授权项目办理流程图

2.批次用地委托项目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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