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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乌兰中萤石矿外围勘查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10-1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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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文号:兴自然资矿挂告字〔2026〕002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煤炭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20〕4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等相关规定,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委托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乌兰中萤石矿外围勘查。

  一、出让人

  名称: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场所: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乌兰中萤石矿外围勘查

  勘查矿种:63701萤石(普通)

  地理位置:兴安盟科右中旗

  面积:5.5149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经度

纬度

1

121°05'54.000"

45°19'26.000"

2

121°07'18.000"

45°19'27.000"

3

121°07'19.000"

45°18'47.000"

4

121°07'15.000"

45°18'47.000"

5

121°07'14.850"

45°18'16.000"

6

121°07'20.000"

45°18'16.000"

7

121°07'21.000"

45°17'45.000"

8

121°05'58.000"

45°17'44.000"

9

121°05'56.000"

45°18'34.000"

10

121°06'14.000"

45°18'34.000"

11

121°06'14.000"

45°18'43.000"

12

121°05'56.000"

45°18'43.000"

13

0

0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16.5447万元

  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7.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11月20日—2026年12月04日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交易: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一)获取方式竞买人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执行机构申请的CA数字证书且在互通名录内,均可参与本次探矿权交易活动(完成互通的CA数字证书目录见《完成互通CA数字证书一览表》)。(1)CA数字证书办理方法及办理时间请咨询对应CA数字认证机构。(2)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竞买人,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重复办理。(二)CA数字证书驱动下载及系统绑定(1)在计算机上插入CA数字证书,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入交易系统首页(IE浏览器版本为IE11);(2)点击首页“用户登录”或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登录页面点击“互认平台认证登录”,在认证平台左侧点击“驱动下载”按钮,下载并安装驱动程序(在安装驱动时按照提示关闭IE浏览器);(3)驱动安装完成后在交易系统登录页点击“互认平台认证登录”,页面自动跳转至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CA数字证书互认系统,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进入互认系统,点击右上角“绑定/登录”按钮,在弹出窗口中点击“企业绑定”按钮,在弹出页面中点击“读取证书”按钮,页面显示CA证书信息后填写企业相关信息点击“确认申请”按钮完成绑定。(4)交易系统网址: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三)竞买人未按照公告及挂牌出租文件全部要求执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四)竞买人在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由交易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五)竞买人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交易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申请人的CA数字证书权限,申请人如果需要解锁,需联系CA数字证书发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解除锁定。(六)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七)竞买人在参与网上公开交易活动前,应当及时检查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若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堵塞和系统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的,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10月10日—2026年11月20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http://219.148.175.179:8000/portal/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服务中心”——“用户操作手册”。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技术服务联系电话:13214054536、15661159286。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意向竞买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1.一般情况表;2.竞买申请书;3.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4.竞买声明;5.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6.意向竞买人公司章程;7.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8.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三)(四)(五)条相关网站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若竞买人成立新公司参与本次出让活动,需同时提供新公司各股东公司上述3、5、6项材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竞买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以系统显示为准。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因竞买人违约无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还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4.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20%。5.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探矿权出让收益。乙方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6.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探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乙方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7.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8.竞得人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林业、草原管控政策,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9.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经济风险。10.针对内蒙古自治区科右中旗乌兰中萤石矿外围勘查,出让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2760690.82平方米,萤石属于战略性矿种,在探矿阶段应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措施。该项目占用编码乡道001杜尔基至巴扎拉段1.7km。依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十七条:禁止在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等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考虑到该矿区探矿为我盟重点项目,经我局征求科右中旗交通局意见,科右中旗交通运输局原则同意,如确定开采需要占用现有公路,请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现场实际现状规划时预留好新的公路用地,开采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到科右中旗交通运输局办理占用公路手续。该探矿权周边存在科右中旗陕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兰中萤石矿采矿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若勘探后为同一矿体,需与周边采矿权整合后统一开发。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联系人:张云鹏联系电话:15248555473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25号)文件要求,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因竞买人违约无法完成交易的,不予退还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分成。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源要素交易系统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二)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五)如交易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1.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2.因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出让的探矿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探矿权交易的其他情形。(七)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交易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八)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兴安盟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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