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08:3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实施信息公示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每年将年度治理计划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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