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兴自然资字〔2026〕33号
成文日期 2026-06-26 14:48:11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乌兰浩特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7-0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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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乌兰浩特段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乌兰浩特段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1.4417公顷,农用地1.4417公顷(旱地1.2096公顷、果园0.2320公顷、农村道路0.0001公顷)。

  二、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乌兰浩特段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塔基施工平台、临时道路。按照《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涉及黑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表土剥离的,在开展表土剥离前进行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工作,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