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兴自然资字〔2026〕25号
成文日期 2026-05-28 09:18:17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6-08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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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0.9603公顷。占用耕地(旱地)0.9603公顷。

  二、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成果表(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为临时办公用房、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使用。按照《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