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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盟开发区77MW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5-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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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盟开发区77MW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盟开发区77MW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3.1741公顷。农用地2.9863公顷:其中水浇地0.8102公顷、旱地2.0230公顷(上述耕地中1.4471公顷为基本农田)、交通运输用地(农村道路)0.141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沟渠)0.0114公顷;建设用地0.181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84公顷(公路用地0.1344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007公顷、铁路用地0.0033公顷),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0.0031公顷,工业用地0.0402公顷;未利用地0.0061公顷。

  二、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盟开发区77MW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盟开发区77MW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为临时道路、吊装平台、塔基施工便道、杆塔临时占地及施工平台、电缆临时占地、检修道路使用。按照《金风绿能化工(兴安盟)有限公司盟开发区77MW新增负荷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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