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6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兴自然资字〔2025〕 32 号
成文日期 2025-07-23 10:17:57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7-2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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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55.7603公顷农用地52.3916公顷:其中水田3.6318公顷、水浇地21.0945公顷、旱地25.3036公顷(上述耕地中41.6096公顷为基本农田)、果园0.6134公顷、设施农用地0.4139公顷、田坎1.3344公顷;未利用地3.3687公顷全部为其他土地中的沙地

  二、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723日至2027723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为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施工便道、材料堆场使用。按照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