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兴自然资字〔2025〕28号
成文日期 2025-07-11 16:00:01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兴安盟金风20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风电部分)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7-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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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兴安盟金风20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风电部分)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安盟金风20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风电部分)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23.769公顷,其中农用地23.7674公顷(水浇地0.8854公顷、旱地20.9952公顷、田坎1.3433公顷、农村道路0.54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6公顷。

  二、兴安盟金风20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风电部分)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711日至2027711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兴安盟金风200万千瓦风电制氢示范项目(风电部分)便道、道路及平台、堆土场、检修道路、铺设电缆、建设临时铁塔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