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庆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4月21日,局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工作建议进行整理。一是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特别是充电站和公共充电桩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二是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预留安装条件。会议要求承办科室要对以上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并与兴安盟住建局充分沟通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调研情况
(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兴安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4年3月批复,在完善路网与停车设施体系篇章中要求,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既有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二)编制专项规划
2024年4月盟住建局完成了《兴安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3-2025年)》编制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各旗县市人口分布和交通出行特征并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确定公共、专用、自用三类充电桩的建设规模,优化兴安盟各旗县市主城区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布局;对充电设施建设形式、数量要求、管理要求、经营模式等方面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整体形成合理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兴安盟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举措
(一)提高土地要素保障能力
一是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独立占地的新建公共充换电场站,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二是支持在已有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配建充电桩等设施,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二)前置服务,优化审批
各旗县市局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协调,征求各行业部门意见,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中明确住建、电力等部门关于电动汽车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兑现政策,加强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的通知》,对新建项目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提出要求,明确充电设施规划标准以及充电设施规划管理措施。一是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不少于10%的车位应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二是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建设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不低于15%。
依据《兴安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在老旧小区内建设电动自行车服务设施,对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项目内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和不占用绿地的微改项目,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新能源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2025年6月27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王怡梅
承办人姓名:乌日罕
承办人电话:182482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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