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00101500100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部委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修正)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区基础信息; (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 (七)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八)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使用政府专项资金组织治理恢复。 |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定期公布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的;(七)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评审的条件和程序不合法,而对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 |
| 2 | 001015006000 | 测绘作业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2.【部委规章】《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工作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2号令发布;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同年3月19日以国测法字[2004]5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3.《关于下放测绘作业证审批权限的通知》(2020年3月31日) 第一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测绘作业证审批权限已下放,从2020年1月1日起测绘作业证审批由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自行承担。 |
《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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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001015002000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土地复垦条例》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批准采矿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注销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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