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兴自然资字〔2025〕1号
成文日期 2025-01-06 17:21:42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里木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5-01-0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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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2.9355公顷,其中旱地2.0467公顷,农村道路0.6965公顷,沟渠0.0206公顷,田坎0.1394公顷,河流水面0.0323公顷。

二、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16日至202716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49万千瓦风电项目风电场临时施工便道、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