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4-00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兴自然资字〔2024〕86号
成文日期 2024-08-15 16:36:27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445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8-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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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445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445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50.4457公顷,其中水浇地17.5611公顷(基本农田16.0206公顷)、旱地22.1647公顷(基本农田9.6932公顷,农村道路10.1144公顷,设施农用地0.4265公顷,采矿用地0.1443公顷,特殊用地0.0347公顷。 

  二、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445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486日至202686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445MW风电项目的集电线路、风机吊装平台、临时道路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