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定依据 | 基本流程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 1 | 11152200011634324M3000815013000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9号)第五条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受理—评审—公示—表彰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 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未依法出具汇交凭证的; (二)未及时向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未依法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资料目录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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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1152200011634324M3000815012000 |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受理—评审—公示—表彰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 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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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1152200011634324M3000815008000 |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与奖励 | 行政奖励 | 1【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受理—评审—公示—表彰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 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部委规章】《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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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000815005000 |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受理—评审—公示—表彰 | 1、制定方案环节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环节责任: 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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