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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
来源:中共兴安盟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3-07-03 10:36:00 | 【关闭】
 一、兴安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兴安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兴安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名义在辖区内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权。组织执法检查,查处全盟重大涉及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违法案件,监督全盟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和遵守情况;对严重违反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检举、控告;对全盟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市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及完善等自然资源领域进行巡回检查;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仲裁土地、矿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自然资源领域各项纠纷;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承担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信访工作;在乌兰浩特市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对有规划审批但未按规划实施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对没有规划审批的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指导全盟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市政府执行土地、矿产、测绘和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执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8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
  二、兴安盟自然资源调查规划研究中心
  兴安盟自然资源调查规划研究中心,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负责构建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承担兴安盟范围内盟级地理信息基础测绘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成果转换;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利用评价评估、确权登记、登记代理、生态保护修复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等相关技术业务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的可研起草工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承担国情监测、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测量、应急测绘、区域地图编制、测量标志建设和维护等相关测绘工作;承担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和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维护、数据生产更新及分析共享工作;承担国土空同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评估修改、监测预警、技术培训及指导、成果审查、备案及分析、汇总等技术业务工作;承担工程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工程咨询、监理等工作;承担盟内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及技术应用与推广;承担盟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1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三、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综合保障中心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综合保障中心,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负责自然资源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全盟自然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等工作,承担统一建设、管理和运维非涉密政务网络、政务云等政务信息基础建设,统筹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及数据资源管理,推动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承担局机关电子政务系统、各专项业务(土地、矿产、规划、测绘等)的电子技术支撑保障等工作;负责开展全盟自然资源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研究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承担局机关运行服务的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承担盟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9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兴安盟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
      兴安盟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承担自然资源利用中的基础性、全局性、综合性、长期性、前瞻性、制度性以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承担全盟各相关开发利用规划(矿产、地质勘查、空间、城乡、道路、电力、通信管网规划等)前期研究、编制等技术性支撑工作,为盟委、盟行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承担全盟自然资源保护、修复,以及相关规划编制及实施等技术性支撑工作,为盟委、盟行署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复垦重大工程调查评价等相关工作;开展全盟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及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全盟矿山环境、地质遗迹及地质灾害(地面沉降)等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公益性、基础性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地下水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各旗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承担盟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7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五、兴安盟不动产登记中心
      兴安盟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相当于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任务
      负责对全盟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开展全盟土地利用制度调查研究,提出全盟土地权利制度政策建议;承担全盟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不动产登记法律咨询工作;调处跨旗县市的不动产权属争议;承担全盟不动产登记人员培训、知识更新等服务性工作;协助局机关规范全盟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业管理,进行数据分析及应用;承担盟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及相关软件系统维护、网络安全的保障以及电子登记簿的建立及备份;承担盟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事业编制13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
      六、其他事项
      (一)将兴安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整合,组建兴安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兰浩特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现有人员编制随职能整建制上划盟级管理。
  (二)将兴安盟土地调查规划院(挂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兴安盟分院牌子)和兴安盟规划设计研究研究合并,组建兴安盟自然资源调查规划研究中心。
  (三)将兴安盟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兴安盟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合并,组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综合保障中心。
  (四)将兴安盟国土资源储备交易登记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兴安盟分院、兴安盟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牌子)、兴安盟土地整治中心、兴安盟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信息中心合并,组建兴安盟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
  (五)保留兴安盟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撤销兴安盟国土资源局农垦分局。
  (七)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八)本文件解释的办理工作由兴安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兴安盟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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