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解、查处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违法案件。
(三)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确定土地权属并对城镇国有土地进行分等定级。
(四)依法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用地管理办法。
(五)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出具探矿权、采矿权初审意见、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指导保护测量标志。组织实施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
(七)负责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