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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5-14 10:32:00 | 【关闭】
根据《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兴安盟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兴党发【200117号)《中共兴安盟委、行政公署关于阿尔山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党发【20026号)和《中共阿尔山市委员会、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阿尔山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阿党发【200214号)精神,组建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测绘等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
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现有行政编制1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9名(1正:局长一名,8副: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副主任科员2名、分局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24名(22名正2副),局内设20个职能股室、4个股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章;研究制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规划并指导生态退耕,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5、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工作。
   6、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城镇用地管理办法。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确认土地使用价格,承担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缴工作。
   9、组织制定全市基础测综合者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并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10、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和保护地质遗迹。
   11、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以及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12、承办市政府和盟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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