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限期履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责令突泉县太和乡扶贫砖瓦厂等24家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过期矿山治理责任人履行恢复治理义务,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请各相关矿山治理责任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突泉县自然资源地矿股签收《关于限期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通知》,依法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签收关于限期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通知》的矿山(治理责任人)、未在公告期截止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矿山闭坑手续及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我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治理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按照相关要求专项用于该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治理责任人承担。
附件:《突泉县未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矿山名单》
联系电话:5193012
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