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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用指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时间:2024-05-28 02:29:00 | 【关闭】

  

  

一、适用范围 

  位于99个需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开发区区块内,除负面清单以外的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区域评估成果。(全区127个开发区区块中,99个区块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8个区块不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查询方式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统一查询。具体查询路径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依次找到专题专栏、全区区域评估成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详细网址:https://www.nmg.gov.cn/ztzl/qypgcg/index.html。 

  2.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依次找到政务公开、公示公开、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详细网址:http://zrzy.nmg.gov.cn/zwgk/gsgg/qydzzhwxxpg/。 

  三、使用方法 

  99个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发区区块内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获取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提交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详见附件1),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责任。 

  四、负面清单项目 

  (一)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项目主要包括五类: 

  1.集中供水水源地建设工程,大型水利工程; 

  2.重要线状工程(铁路、地铁、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高架路、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油气管道等); 

  3.航空建设工程、特大桥工程、港口码头; 

  4.对环境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化工项目、垃圾填埋场项目、储油库、液(气)罐站场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等; 

  5.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它建设项目。 

  全区99个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发区区块内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面清单项目统计情况见附件2,统计时间截止2022年5月10日。 

  (二)负面清单项目的评估 

  属于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应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是: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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