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制度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对占用耕地临时用地审批规范管理。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一是针对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问题,指导各地严格界定使用范围。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二是严格执行审批会签制,并将审批时限压缩至半日。三是在临时用地审批到期日向项目单位下达《临时用地到期复垦通知书》,落实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制度,杜绝超期使用情况发生。四是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五是将临时用地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