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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实施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时间:2020-08-14 02:42:00 | 【关闭】
    为进一步维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制订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成果汇交的实施意见: 

  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

  (一)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境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的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自治区、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暂不具备项目备案登记条件的地区,项目备案登记工作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旗县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二)登记主体。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的主体为自治区境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测绘单位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法、及时的原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内容。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项目的资质单位信息、项目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等。备案单位需填写《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4),提供测绘资质证书副本、项目合同或任务下达文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登记层级。国家组织实施的测绘项目、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自治区外测绘资质单位来自治区承接的测绘项目和涉外测绘项目、军事测绘项目在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自治区本级下达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下达文件代替备案登记凭证;各盟市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在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跨盟市的测绘项目在出资方所在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各旗县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在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跨旗县的测绘项目向出资方所在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出资的测绘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备案登记情况逐级告知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据此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不再重复进行备案登记。

  (五)登记时限。测绘单位自签订测绘项目合同或取得测绘项目任务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备案登记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约定备案登记时间。受理项目备案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确认书》(附件5)。涉密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可依据《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确认书》在项目起止期内依规提供涉密成果。

  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逐级汇总备案信息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不予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1、备案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2、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的;

  3、采用未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4、已有适宜的测绘成果,且测绘成果的精度、规格及幅度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要求的。

  (七)特殊情况。项目备案登记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两个以上测绘单位共同承接测绘项目的,由承接单位分别办理备案登记;测绘项目有总承接方的,在总承接方办理备案登记的同时,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同时进行备案登记。

  2、禁止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将同一测绘项目肢解为若干部分后分别进行备案登记。

  3、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4、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备案登记,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测绘单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八)相关责任。测绘项目实施单位施测时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的,由旗县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未按期限补办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拒不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的行为按照非法测绘予以处罚;无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或备案登记的项目达不到有关要求的资质单位要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

  成果汇交是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的主要制度,是获取测绘地理信息的重要举措,是共享测绘地理信息的基础工作。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一)主管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工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领导,自治区、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暂不具备成果汇交条件的地区,成果汇交工作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

  (二)汇交主体。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的主体是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测绘单位。负责接收测绘成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汇交方出具《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确认书》(附件3)。

  (三)汇交内容。国家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出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需及时无偿汇交。旗县以上财政出资的基础测绘项目或其它项目中含有基础测绘工作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出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汇交成果目录。具体汇交内容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汇交内容》(附件1)和《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汇交范围》(附件2)。

  承担单位因出资人不同意而不能汇交测绘成果的,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说明,由主管部门协调汇交。

  (四)汇交层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各盟市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向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跨盟市的测绘项目向出资方所在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各旗县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向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跨旗县的测绘项目向出资方所在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成果);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出资的测绘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五)汇交时限。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资料;因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成果汇交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约定成果汇交时间。各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应当向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辖区本年度测绘成果资料。各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本辖区上年度测绘成果资料。资料接收单位要按照项目备案内容进行核实,保证成果汇交质量。

  (六)相关责任。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测绘单位拒不汇交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无测绘项目成果汇交或汇交成果内容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要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三、要求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成果汇交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治区辖区内的测绘活动管理的主要抓手,是提升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水平的主要抓手,要高度重视。

  (一)落实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和成果汇交工作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成果汇交、资料管理、提供使用一体化的标准,构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系,落实设施、装备、人员、经费等。

  (二)强化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流程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存储、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及时编制、公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并定期发布,为社会提供服务,为行业检查、项目抽检和资质管理等提供信息保障。

  (三)优化服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项目备案登记和成果汇交为抓手,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标,设立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成果汇交、资料管理、提供使用网上办理通道,为测绘单位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实现“让用户最多跑一次”的目标。

  附件 1、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副本汇交内容

     2、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汇交范围

     3、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确认书

     4、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表

     5、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登记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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