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制订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
一、依法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测量标志保护意识,协调解决当地测量标志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乡级人民政府在保护管理中的作用,做好宣传工作,使辖区的人民群众了解测量标志保护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对委托保管书进行备案,协助落实保管责任,发现测量标志被损毁的情况,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协助查处案件,制止损害标志的行为,对建设测量标志提供便利。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协助政府部门履行责任。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清单。定期对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对测量标志的完好状态做到心中有数。要对测量标志进行维护,保证测量标志处于完好状态。要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进行维修,恢复其使用效能。要组织好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指导测量标志保管人做好保管工作。按照权限审核、审批测量标志迁建,查处测量标志违法案件,及时发布测量标志现状信息。
三、测量标志分级管理。自治区本级负责国家二等以上大地点管理工作。其余等级的测量标志管理由测量标志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采取普查摸底、用地确权、加强维护、重点监管的措施,对一般保护的标志实施常规保护。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濒临倒塌的地面觇标予以拆除,重点保护地下标石,以减少因觇标倒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五、测量标志科学管理。在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的基础上,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建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日常检查、拆迁审批、确权发证、日常管理等信息的信息化管理。在各种用地、矿产开发等改变地表用途审批时,要核查是否存在占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确权发证工作。
六、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占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占用单位向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占用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属盟市管理的由盟市直接审批,属自治区管理的转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占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必须依法向管理部门支付迁建费用,由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迁建。迁建费用预算,依据原国家测绘局与财政部制定的《测绘成本费用定额》标准执行。迁建费用专款专用,如迁建地区可以用其他高等级测量标志代替,可不重复建设,迁建费用可用于当地测量标志巡查、普查、维护、保管、建档等工作。迁建单位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七、依法建立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保管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基础性的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普查、维护维修、日常检查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八、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
九、进一步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先进人物事迹等;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