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9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6〕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09 16:34:07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9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6〕49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09 16:34:07 |
| 时效 | 有效 |
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6.4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6.4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1.0326公顷。农用地1.0326公顷(水浇地0.0024公顷、旱地1.0302公顷)。
二、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6.4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9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国家电投兴安盟突泉县6.4万千瓦风电项目吊装平台、临时道路。按照《突泉县6.4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涉及黑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表土剥离的,在开展表土剥离前进行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工作,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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