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确保进一步依法、公平、合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我厅对202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继续有效,其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9月1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