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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兴自然资字〔2026〕38号
成文日期 2026-06-26 14:22:25 时效 有效
索 引 号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兴自然资字〔2026〕38号
成文日期 2026-06-26 14:22:25
时效 有效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7-09 14:22

科尔沁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已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30.9717公顷。农用地28.8456公顷(水田0.0326公顷、水浇地10.0274公顷、旱地17.6632公顷、农村道路0.9949公顷、沟渠0.0808公顷、设施农用地0.0467公顷);建设用地0.1658公顷(工矿用地0.1658公顷);未利用地1.9603公顷(后备耕地1.9603公顷)。

  二、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6月30日至2028年6月29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吊装临建平台、表土存放区、施工便道、地埋电缆开挖区、生土堆放区。按照《中核科右前旗风储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涉及黑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表土剥离的,在开展表土剥离前进行土壤样品采集检测工作,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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