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6〕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09:18:17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2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6〕2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09:18:17 |
| 时效 | 有效 |
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0.9603公顷。占用耕地(旱地)0.9603公顷。
二、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成果表(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为临时办公用房、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使用。按照《乌兰浩特200MW/800MWh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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