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14:37:26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6-00001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05 14:37:26 |
| 时效 | 有效 |
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内蒙古能源突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能源突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2.0967公顷。农用地1.5907公顷:其中水浇地0.3044公顷、旱地1.1152公顷、设施农用地0.1981公顷;农村道路0.4754公顷;未利用地0.0036公顷(其中盐碱地0.0036公顷)。
二、内蒙古能源突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1月5日至2028年1月5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内蒙古能源突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为临时道路、临时塔基施工平台使用。按照《内蒙古能源突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落实表土剥离,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6年1月5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