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5〕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17:21:06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7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5〕6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17:21:06 |
| 时效 | 有效 |
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内蒙古能源科右中新能源百万千瓦基地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能源突泉县百万千瓦风储基地项目临时用地(二期)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为5.346公顷。农用地5.346公顷:水浇地0.9233公顷、旱地4.4227公顷。
二、内蒙古能源突泉县百万千瓦风储基地项目临时用地(二期)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3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内蒙古能源突泉县百万千瓦风储基地项目临时用地(二期)为吊装平台、临时道路、新增转弯半径、大件场地、调车平台、临时集电线路、塔基基础平台使用。按照《内蒙古能源突泉县百万千瓦风储基地项目临时用地(二期)》落实表土剥离,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临时用地使用。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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