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自然矿告〔2025〕001号
各探矿权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探矿权延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探矿权延续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2025年9月1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探矿权续期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149号),进一步明确:“对5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并细化了实质性勘查工作的认定标准:
1、非油气矿产实质性勘查工作包括钻井、坑探、槽探、浅井;
2、油气矿产实质性勘查工作包括钻井、二维地震、三维地震。
二、年度报告义务
各探矿权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每年向自然资源部门如实报告勘查工作进展情况。年度报告将作为判断是否履行勘查义务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探矿权延续审批结果。同时规范填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
三、延续申请要求
请各探矿权人密切关注自身探矿权期限,提前做好延续准备工作。申请延续时,除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外,应重点提供能够证明已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及成果资料中涉及实物工作量部分(重点标示);钻井、坑探、槽探或浅井位置坐标;实物工作资金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各探矿权人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勘查义务,加大勘查投入,规范勘查行为,共同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勘查与合理开发利用。
特此告知。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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