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11:27:31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2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5〕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2-10 11:27:31 |
| 时效 | 有效 |
科尔沁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科右前旗兴安水库清淤工程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科右前旗兴安水库清淤工程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20.4405公顷,其中旱地1.2126公顷,水浇地19.2279公顷。
二、科右前旗兴安水库清淤工程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年2月10日至2027年2月10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科右前旗巴日嘎斯台乡新立村兴安水库清淤工程,堆放清淤土方项目。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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