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1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17:21:42 | 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324M/2025-00001 |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 文 号 | 兴自然资字〔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06 17:21:42 |
| 时效 | 有效 |
科右中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里木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里木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2.9355公顷,其中旱地2.0467公顷,农村道路0.6965公顷,沟渠0.0206公顷,田坎0.1394公顷,河流水面0.0323公顷。
二、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里木49万千瓦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5年1月6日至2027年1月6日。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内蒙古锦联科右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右中旗哲里木49万千瓦风电项目风电场临时施工便道、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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