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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12152200MB1J625777/2021-92381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  号 兴署办【2021】4号
 成文日期  2021-01-04  公文时效  有效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1-04 | 【关闭】

    文号:兴署办【2021】4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盟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加快推进我盟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治理的主体责任,分类分区、有序推进、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助力我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建设,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坑”治理及“三线一边”(公路、铁路、河流沿线和城镇周边)、各类自然保护地区域内历史遗留及无责任主体矿山环境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全盟在期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职责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调查。集中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交通等各方力量,密切协作,在2018年全盟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针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取料点、民采民用废弃料坑等历史遗留地质地貌环境破坏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二)统筹规划。将矿山环境治理、山体破坏修复、水土流失整治等问题纳入各相关部门“十四五”专项规划,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矿山环境治理工作。

  (三)强化责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担负起本地区地质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原则,进一步压实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治理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任务。历史遗留、无责任人主体、政策性关闭矿山环境问题,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实施治理。

  (四)突出重点。坚决遏制矿山环境问题增量,加快消减矿山环境问题存量。对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坑”、“三线一边”(公路、铁路、河流沿线和城镇周边)、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地区加大治理投入、实施综合治理工程。

  (五)分类治理。对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结合的方式重点治理;对其它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环境问题,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工程修复为辅”的原则,分类有序推进;对生产矿山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到2025年实现“绿则存,不绿则退”。

  四、重点任务

  (一)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

  按照“自治区统筹,盟市主导、旗县实施、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对矿山开采、山体破坏、废弃料场等环境治理问题进行细化分类,明确各相关部门治理责任、各区域治理方式和治理标准,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工程,列出治理清单、明确实施进度安排,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牵头,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参加

  (二)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美丽草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草原生态保护,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不再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等项目到期退出。加强大兴安岭生态保护修复,加大大兴安岭及周边地区退耕还草还湿力度。依法依规办理矿山增产扩能、矿山增层扩界、矿业权转让和探转采、井采转露采手续。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林草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区域经济合作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参加

  (三)加强生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各相关部门切实强化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矿山建设和矿业开发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生产,做到“边生产,边治理”,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推动矿山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参加

  (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矿山企业进行认真梳理,分批次、分类别推动矿山企业创建步伐。新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到2025年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做到“非绿即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参加

  (五)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重大工程

  1.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坑”治理。对生产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好治理任务;对历史遗留及无责任主体矿山形成的露天采坑,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治理的主体责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要将治理资金在财政预算上给予适当安排,扎实有序推进各项治理任务;到2025年完成金属和非金属甲类矿产开采形成的露天“坑”的治理工作,生产生活绿色转型取得成效。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参加

  2.“三线一边”(公路、铁路、河流沿线和城镇周边)生态环境治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好生态环境破坏调查和治理责任;对因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形成的固废堆以及矿山开采形成的露天“坑”等环境破坏问题分部门实施治理。到2025年完成国家和省级公路沿线、铁路沿线、重点河流沿线及重点城镇周边生态破坏问题综合整治,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发展改革委牵头,盟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水利局参加

  3.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综合整治。以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生态脆弱区和生态敏感区为重点区域,全面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工程,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水土污染治理、恢复植被、水土保持等措施,来帮助已退化、损害或彻底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重建,增强其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能力,维护生态平衡,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线。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林草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加

  4.“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煤矿采空区治理”形成的露天剥离“坑”治理由原立项审批、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由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露天剥离“坑”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盟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参加

  5.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矸石、渣土等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有力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日常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治理职责,统筹安排,加强调度,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治理需要,切实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多层级、多领域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创新资金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矿山环境治理。运用生态公益诉讼解决部分过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资金投入问题。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对各旗县市政府考核目标,重点考核治理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及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广泛普及矿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形成保护矿山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兴安盟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兴安盟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奇巴图    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盟委副书记、盟长

  副组长:刘树成    盟行署副盟长

  成  员:叶  明    盟行署副秘书长

  王占明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彦君    盟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  妍    盟财政局局长

  纪红梅    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慧明    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局长

  李雪冬    盟生态环境局局长

  白长峰    盟林草局局长

  郭凌云    盟水利局局长

  李晓光    盟交通运输局局长

  董文清    盟应急管理局局长

  负责统筹协调全盟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及监督考核办法,确定全盟矿山环境治理重点项目,解决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督导矿山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盟自然资源局局长王占明兼任,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负责本部门矿山环境治理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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