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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发布时间:2021-07-29 02:44:00
案件名称及编号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内蒙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厂区、厂房                 (兴自然资立字〔2021〕-3-1号) 内蒙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021年,内蒙古***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26527.72㎡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1.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办公楼1185㎡及其他设施4653.44㎡。
2.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
3.并处罚款人民币:26527.72㎡×2元=53055.44元(伍万叁仟零伍拾伍圆肆角肆分)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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