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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引绰济辽二期-科右前旗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12152200MB1J625777/2024-975366  主题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文  号 兴自然资字〔2024〕33号
 成文日期  2024-04-01  公文时效  有效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4-04-01 | 【关闭】

 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

你局上报的引绰济辽二期-科右前旗段临时用地项目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引绰济辽二期-科右前旗段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总面积46.8779公顷。农用地面积39.7877公顷其中基本农12.2221公顷、水浇地19.6727公顷、种植园用地0.18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462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7856公顷、其他土地0.4643公顷)建设用地面积5.4604公顷其中商业服务设施用地0.0487公顷、工矿用地1.4542公顷、住宅用地0.664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0952公顷、特殊用地0.051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035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112公顷),未利用地1.62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163公顷、湿地0.0135公顷)。

二、引绰济辽二期-科右前旗段临时用地界址点坐标(坐标系统:CGCS2000)见附件。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441日至202641

四、该临时用地用于引绰济辽二期-科右前旗项目的检修道路、泵站、水池、附属建筑物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建设。

五、应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和耕地占用税

六、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七、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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