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自治区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45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盟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2023年度盟、旗两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二、盟自然资源局检查组于2023年9月8日至10月10日进行实地检查,各旗县市按照盟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监督检查,请督促被检查的矿山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强化整改监督,10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盟局生态修复科(包括工作方案、内业核查结果表、实地核查记录表、总结报告、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不存在问题的矿山需提供实地照片、验收意见等佐证资料的纸质和PDF扫描版)。
附件:
1.兴安盟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兴安盟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业核查表
3.兴安盟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地核查记录表
4.2023年度XX旗县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提纲
5.兴安盟自然资源局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矿山名单
2023年8月31日
(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13848387969。)
附件1
兴安盟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877号)、《自治区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452号)要求,为做好我盟2023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请参照执行。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全盟所有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采矿权人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注销的原采矿权人作为本次监督检查对象,根据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建立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确定盟、旗两级重点检查及随机抽查对象名单(自治区已下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情况
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是否已通过具有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是否在适用期内;方案是否按要求报矿山所在地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是否按规定足额计提基金;基金是否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施与验收情况
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修复工作;是否完成年度或阶段性目标任务并执行了年度报告制度;关闭矿山是否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验收(已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复垦修复的政策性关闭矿山除外);依法依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监督检查工作方式
采用内业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内业核查
对全部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内业核查,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矿业权信息登记系统等,应用遥感影像资料和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比对分析复垦修复责任范围内土地损毁和复垦修复变化情况,初步判断已治理和未治理图斑及面积,形成内业核查结果(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开展实地核查。
(二)实地核查
对采矿证过期未注销的,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问题被多次投诉举报或处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问题要求整改而未完成整改销号的,列入重点核查对象,全部进行检查。除此之外其他矿山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核查对象,其中部发证矿山抽取比例不低于20%,自治区及盟市发证矿山抽取比例不低于10%。同时,对2022度“双随机一公开”和2021年度“回头看”检查矿山整改完成情况重点抽查。通知被检查企业要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三)任务分工
盟级负责对20家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厅下发的重点核查对象11家及随机抽查部、自治区和盟级发证矿山9家进行内业及外业核查(见附件5)。
各旗县市对监督检查对象中各旗县市重点核查矿山进行内业及外业核查(以自治区下发数据为准),其中内业核查初步结果由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分发后转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参考,随机抽查的矿山各旗县市不再另行抽取。
四、监督检查人员
监督检查人员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矿山地质环境相关政策和标准,包括水工环、土地复垦、林草等专业,专家组不少于3人。组长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级。
五、检查结果运用及公开
对盟、旗两级检查发现问题的,在监督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旗县自然资源局向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列入下一年度实地核查对象。
盟、旗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内业核查和实地核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检查结果,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按照“谁监督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保密、国家安全等不宜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部和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检查等针对矿业权人监督检查工作的衔接,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相关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和质量。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实地核查不得完全委托相关企事业单位独立开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见附件3),同步记录检查影像,做好档案留存。
(三)盟自然资源局对各旗县市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对监督检查把关不严、应付了事的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