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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3-02-08 11:01:00 | 【关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90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盟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和自治区三部门文件安排,在2023年2月底前,各旗县自然资源部门、农牧部门完成数据整理完善和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2023年12月底前完成资料移交;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逐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日常登记业务顺畅,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启动与农牧部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信息共享工作,依据农牧部门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登簿数据回传农牧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三、工作任务及具体分工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资料交接和数据整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并做好登簿结果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衔接。

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牧部门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在原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执行。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

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

(二)成果资料移交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原则上以旗县市行政级别为基本单位进行交接。旗县市级农牧部门向旗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移交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数据的接收工作。

各地以“申请一宗、共享一宗”方式共享纸质档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均能顺利开展。建立电子档案的地方可以复制数据移交。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移交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三)数据整合入库

盟自然资源局要统筹所辖旗县,对接收的农牧部门移交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梳理和整合。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各旗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整理、入库和升级原有不动产权籍管理系统及登记信息平台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对不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进行整理,并反馈至农牧部门,由农牧部门制定共同协商机制。兴安盟自然资源调查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全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理工作。

(四)明确登记流程

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开展登记工作。

(五)信息互联共享

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要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基础条件,综合考虑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共享工作。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积极探索接口服务的方式,实现实时共享;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时或定期批量推送数据的方式实现共享;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

(六)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宜

各旗县市要结合实际,具备条件的地区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开展草原承包合同管理与符合登记条件地区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继续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开展衔接工作。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12月-2023年2月)

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各旗县市在自治区和兴安盟工作方案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旗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和整合入库、登记流程梳理及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完成时限,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相关工作。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3月-12月)

2023年12月底前,各旗县市要完成同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移交工作。

(三)登记发证前准备工作(2024年1月-12月)

2024年6月底前,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和农牧局要统筹所辖旗县,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和监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建立信息共享通道,12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工作质量。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经费。盟和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

(三)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业务稳定。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旗县市要在实施方案印发后10日内报盟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

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为扎实推进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根据工作要求,盟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和林业和草原局联合成立兴安盟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区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纪红梅     盟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陈文成     盟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俊峰    盟农牧局副局长

    哈斯额尔敦 盟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员:沙 磊     盟农牧局四级调研员

    张       盟自然资源局调查登记科科长

金福恒     盟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监督管理科科长

王书敏     盟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高晓燕    盟农牧局经营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陈文成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盟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交办的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具体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预定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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