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兴安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划清审批边界、提高审批效率,我局制定完善了《兴安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现予公布,请你们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兴安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2023年9月26日
(联系人:崔岗 联系电话:13224838699)
附件
兴安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类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下列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由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实施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老旧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立面造型,不涉及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不改变建筑外墙材质和色彩的建设工程,包括室内装修、维修工程,建筑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翻新、加固、保温等工程。
3.不改变建设工程地下室空间部分总体建筑面积、范围、高度、停车位数量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4.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的临时建构筑物,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围墙等。
5.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移动公厕、服务驿站等配套建构筑物。
6.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7.屋顶太阳能光伏板、热水器、空调压缩机等建筑附属设施。
8.用地红线外接入管线工程,接入距离小于150米。
9.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改造工程。
10.不改变道路红线和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翻修及交叉口渠化工程。
11.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空调、幕墙清洁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支架;窗户顶部的雨棚;
(2)用于安装灯光、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3)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斜拉杆
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4)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5)无基础看台。
12.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13.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空间使用的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二)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定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4.街巷整治(含外立面)、沿城市主要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建筑外立面、屋顶整治(含平改坡)等改造提升项目。
15.在老旧小区内建设电动自行车车棚、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活动室、公共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和增设电梯。
16.工业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用地内建设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不需办理产权登记):
(1)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房、
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2)停车棚、地泵、架空管架;
(3)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
(4)建筑外部加装电梯。
二、下列设施、设备工程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
17.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项目内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和不占用绿地的微改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空调架、信报箱、快递箱柜、可移动的简易门岗、体育游乐设施和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新能源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移动通信、道闸系统等设施、设备。
18.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19.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20.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增设全自动洗车机、储气罐、储油罐、储油池、加油枪、换电站、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设备改造工程。
21.户外立柱广告设施。
22.道路、桥梁的维护整修工程。
23.河道、管线(涵)清淤工程,堤岸的维护加固工程。
24.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
25.道路两侧防护绿地及道路红线内的绿化工程。
26.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道路空间的以下设施:公交车站(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小型公益广告设施、公共运动器材设施;指示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等公路、道路辅助设施等;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等。
三、 相关要求
1.以上建设项目在满足安全、消防等规范要求前提下,应按照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2.本“豁免”清单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动态更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