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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时间:2023-03-29 05:17:00 | 【关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关委、办、厅、局:

  按照自治区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各盟市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口前移,实现产权手续办理工作全覆盖

  2022年8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按要求建立了工作台账,加快推进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近期,自然资源厅组织各地对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提出的193个民营企业未办理厂房用地手续项目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其中有82个属于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项目,需要补办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后,推动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关口,从国有土地上已建成节点前移至项目开工节点,确保已开工项目全部纳入工作台账,实现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全覆盖。

  二、分类施策,推动193个项目产权手续办理进度

  通过梳理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提供的193个项目,有2个项目已取得土地或厂房不动产权证书,有76个项目还在选址阶段或工程尚未竣工,有115个项目已建成。已建成项目中,82个项目未取得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33个项目因欠缴相关规费、不符合规划等原因,影响了供地和厂房竣工验收,暂未取得土地厂房不动产权。对这部分项目,要分类施策,加快推动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

  (一)时间要求

  1.项目未动工或工程尚未竣工

  由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跟踪项目进度,结合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2.项目已建成

  各旗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以12月底前企业取得土地厂房不动产权为节点倒排工期,逐项目确定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时限。

  (1)对项目已完成土地征收和转用的,6月底前取得土地厂房“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2)对项目未完成土地征收和转用的,符合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条件的10月底前完成征收和转用报批,12月底前取得土地厂房“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

  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实际分别完善土地和厂房产权手续,推动问题化解。

  (二)推进措施

  1.项目未动工或工程尚未竣工

  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跟踪项目进度,根据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跟进土地不动产权、厂房竣工验收、土地厂房“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相关手续办理进度。

  2.项目已建成

  (1)土地未完成征收和转用报批

  各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用地批复后履行供地、厂房竣工验收及相关规费征缴工作。在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用地企业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要求抓紧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和草原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及时审批。土地征收和转用报批组卷过程中,对社保审核、占用林草地批复、违法用地查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手续办理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用地前补齐相关材料。

  (2)土地已完成征收和转用报批

  未履行供地手续:盟市或各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规定等,明确相关政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无厂房竣工验收手续:盟市或各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规定等,明确相关政策,在用地企业组织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企业厂房竣工验收材料。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属于遗留问题项目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7个厅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遗留项目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建质〔2021〕155号)文件规定办理。

  欠缴相关规费:用地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或欠缴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影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盟市、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负责相关规费收缴的部门沟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出具负责追缴相关规费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本着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明确相关规费收缴要求,推动项目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进程。目前收费项目已清理或降低标准的,执行现行政策规定。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其他情况: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字〔2022〕391号)精神,各旗县级人民政府针对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台细化措施和配套政策。

  三、举一反三,全面起底未办理土地厂房产权项目

  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化解领导小组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和社区街道等社会力量,结合自治区开展的“五个大起底”行动,彻底排查已开工项目土地厂房产权情况,4月底前形成已开工未取得土地厂房不动产权项目工作台账,按土地完成征收和转用、厂房完成竣工验收、土地厂房取得“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三个阶段,明确分段任务完成时限,力争12月底前完成化解工作

  四、压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建立三级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对列入台账项目建立三级责任清单。各旗县级人民政府是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台账内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按要求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化解台账并及时报备;梳理问题原因,明确责任部门,对符合联审联办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联办审查,督促相关部门形成审查意见,加快推进工作进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办落实。要建立调度和通报制度,加强督导,及时跟踪化解进度。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涉及土地征收和转用、供应和产权申请办理,以及厂房竣工验收工作进行调度,协同推进任务完成。

  (二)实施台账式管理。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相关要求开展摸底排查,按时建立工作台账,并对工作台账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汇总旗县上报台账,充分发挥现有数据资料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房屋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数据的比对,对旗县建立的项目台账进行查缺补漏,5月底前将盟市级台账分别报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定期调度台账内项目进展,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对工作中发现的未纳入台账的项目,要及时反馈相关盟市。

  (三)畅通监督反馈渠道。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以为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从项目选址阶段跟进相关手续办理进度。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立企业土地厂房产权化解工作问题反馈渠道,通过在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利用12345热线和主席信箱等渠道反馈信息,指导各地化解工作堵点,推动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进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靶向推进企业土地厂房产权手续办理工作,持续推动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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