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制订的有关法规、条例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章;研究制定有关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办法;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办法。
(二)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道迹保护规划;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协调生态退耕,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四)组织落实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工作和政府收购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镇、村嘎查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牧区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依法对土地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须经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按审批权限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矿产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推广科技新成果。
(十)负责乌兰浩特地区测绘的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