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起草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规章、办法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有关工作。查处全盟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盟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盟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市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执行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