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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1-08-20 11:12:00 | 【关闭】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自然资源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2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自然资源 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自然资源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以下10亩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50亩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非法占用、破坏耕地10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破坏耕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用、破坏耕地3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拒绝复垦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每亩处以土地复星费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2)拒绝复垦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的,每亩处以土地复垦费1.5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5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占地5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占地200亩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 拒绝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拒不交还土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交还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拒不交还土地10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第一(五)。  
7 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5亩以下,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5亩以上10亩以下,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40亩以下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至15%以下的罚款;
(3)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的,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至2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第一(六)。  
8 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被破坏的土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每亩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2)被破坏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的,每亩处以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第一(七)。  
9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 (1)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制止,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执行标准(试行)》第二(一)。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备注
1   自然资源局没有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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