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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法规科 |
发布时间:2022-09-27 04:3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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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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