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兴安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兴发改财贸字〔2024〕126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现将《关于印发<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试行)
2024年8月1日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 信用修复告知制度(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发改财金字[2024]398号)文件精神,结合《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2024]18号)工作要求,为统筹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内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积极引导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主体市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制定本方案。
一、“两书同达”主要内容
“两书同达”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时送达,旨在帮助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后的第一时间明确信用修复的重要性、修复流程和有关政策,为企业后期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对新增行政处罚主体实现“处罚即告知、认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达到100%;失信主体市场信用修复政策知晓率达到100%;有修复意愿且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的总要求。
三、修复对象
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被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最短公示期(3个月)届满并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且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申请信用修复。
四、工作步骤
按照《兴安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本着“谁处罚、谁纳入、谁修复”的原则,梳理失信主体名单,建立信用修复数据台账,了解掌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自然资源领域失信主体情况,汇总形成信用修复主体名单,并组织指导开展信用修复。
(一) 告知
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填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被处罚主体,并主动告知企业失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期限、修复流程、信用修复条件及方式等内容。
(二) 申请
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经核查在信用中国、信用兴安网站上存在未修复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失信主体向兴安盟自然资源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
(三)受理
失信主体将信用修复申请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等整套修复材料,邮寄或送至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受理失信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核查,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
五、工作措施
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工作要求,加强失信市场主体修复工作。
(一) 加强培训指导。根据《兴安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兴安盟自然资源局结合监督检查、普法宣传等积极指导修复对象,开展线上修复工作。
(二) 建立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兴安盟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对失信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建立长效信用监管机。
(三) 加强信用监管。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处罚公示等信用监管手段,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失信市场主体及时处置,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符合公示条件的及时通过信用中国(兴安盟)、信用中国进行处罚公示,加强市场主体信用惩戒。
(四)加强信息报送。根据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成果及台账更新情况。
(五)加强政策引导。在“兴安盟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信用修复指南,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入企宣传,提升市场主体知晓度,推动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修复工作高质量开展。
附件:1.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信用修复告知书
2.信用修复说明
3.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制。
附件 1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_________:
你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_________。根据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要求,行政处罚信息上传“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后,行政相对人可于最短公示期满后申请在线修复,撤销相关公示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你方失信行为属于口自然资源领域口其他领域失信行为,请尽快履行处罚义务,可于口3个月/口12个月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申请在线修复(流程详见说明)。盟、自治区、国家平台工作人员将在7个工作日内逐级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办理进度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查询。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联系方式:
日期:
附件 2
信用修复说明
一、相关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行政处罚信息将报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失信信息,将受到以下惩戒措施:
1.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予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限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取消已经享受的便利化措施;
2.不予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项目支持以及融资服务、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等各类优惠政策;
3.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
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4.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増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5.不予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等。
二、信用网站行政处罚公示期限
1.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2.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三、在线修复流程
1、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在网站首页顶端查询栏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询”。
2、在查询结果页面,点击企业名称,进入企业信息界面,选择“行政处罚”栏查看企业受行政处罚情况,在“重要提示”栏点击“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仔细阅读“流程指引”和“修复指南”,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材料准备完毕后,在企业信息界面选择“行政处罚”栏查看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有多条行政处罚信息要分别对应申请修复。
4、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界面,根据网页提示进行操作,录入相关信息后申请办理。
5、如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信用中国”网站自提交成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审核,撒销公示信息。企业可进入“信用修复进度查询”界面,查询信用修复进度。
如有疑问,详询兴安盟信用办(电话:0482-8269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