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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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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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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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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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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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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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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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开采区设置个数较少
2、矿泉水规划区块拟设应添加
3、规划期末矿山数量分配较少、并添加砂石土类矿权
4、两处历史遗留矿山应列入规划治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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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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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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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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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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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土类集中开采区设置个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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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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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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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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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赉特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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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矿权应列入规划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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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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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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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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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前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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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在期采矿权应列入本次规划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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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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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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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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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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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矿产最低开采规模过大
2、部分矿山矿山治理年限需要调整
3、部分矿权应纳入集中开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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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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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自治区下限无法继续下调
2、采纳
3、因规避基本草原无法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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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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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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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处矿山储量信息不准确
2、需治理矿山应进一步区分在期、无主等
3、部分矿山治理应纳入本次规划
4、部分矿产开采规模应予以提升
5、部分矿山应给与整合方案
6、两处预设矿业权应纳入本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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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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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予以修改
2、治理措施予以区分
3、已列入治理措施,无法指明矿山名
4、开采规模限定上级规定,不宜调整
5、予以调整
6、本级无权限规划战略性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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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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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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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湖中心修改意见:规划文本中关于兴安盟和流水域描述不准确数据
2、 水资源服务中心 :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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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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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专家建议内容放在综合研究报告中,在综合研究报告中已修改应用
2、 在规划文本中管控措施中增加了水土保持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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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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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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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第四章第一节“勘查开发调控方向”中增加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如需穿越公路用地范围,需报请相关公路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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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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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控开采规划准入管理的
空间准入管控要求中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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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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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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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文化旅游资源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冲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现将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兴安盟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兴安盟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成果附后,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符合兴安盟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相关要求,对涉及文化旅游资源的矿产资源项目需征得属地旗县市政府、旗县市旅发委及盟旅发委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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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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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中勘查,开发区块规划中,已有效规避了文化旅游资源,在规划文本管控要求中不再规定。在规划编制说明中体现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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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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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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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照《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十四五”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环办环评函(2021)
556号)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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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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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此要求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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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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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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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空间范围内新建矿山不再批复,已批复矿山不可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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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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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管控要求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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