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的目的与意义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一系列会议,对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一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确保粮食安全,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的决策要求;二是进一步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战略部署;三是保障城乡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城镇化转型发展,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四是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强化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加快建设法治国土的客观要求。
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摸清盟情、找准问题、查明原因、分析趋势、确定“三项指标”规模,按照“保发展、保资源、保权益”并重的建设思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积极落实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要求,扎实梳理能源化工、公路、铁路、民航、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用地需求,精细化七网体系构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的重要内容、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工程,做好建设用地的布局优化。通过规划调整完善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兴安盟社会经济生态全面健康发展。
二、调整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成果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11号);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90号);
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林业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上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请示》(内发改西开字[2015]1561号);
10.《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658号);
11.《关于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5]121号);
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9-2020年)调整方案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437号);
13.《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
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15.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关于下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19号);
16.《关于报送旗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17号);
17.《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脱贫攻坚及易地扶贫搬迁用地保障措施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7]326号)。
(三)行业、部门规划
1.《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 《兴安盟城乡统筹发展规划(2013-2030年)》;
3.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
4. 《兴安盟工业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
5.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旅游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6.《兴安盟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7.《兴安盟百万亩特色经济林发展规划(2014-2020年)》;
8.《兴安盟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
(四)其他资料
1. 2006-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资料;
2. 2006-2014年土地预审、土地供应资料;
3. 2006-2014年全盟遥感影像数据;
4. 兴安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报告;
5. 兴安盟统计年鉴(2006-2014年);
6.《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7.《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
8.《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三、调整的任务和原则
(一)调整的任务
规划调整完善以2014年为基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重点对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三项指标”和其他“十二项指标” 进行调整,确保原有审批方式、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1.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
以二次调查成果及其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估分析全盟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建设用地使用与管控情况,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研究,明确全盟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承载潜力和方向,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2.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至我盟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进行调整。对耕地保有量的调整,扣除已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中的耕地、已纳入占补平衡储备库的耕地、采矿塌陷难以恢复的耕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可减少的耕地以及其他特殊因素需要减少的耕地,确定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调整,除纳入国家安排生态退耕范围、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其余基本农田纳入保护任务,要在落实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补足划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本农田保护面积。对建设用地的调整,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通过适度减少建设用地增量指标,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流量指标,促进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倒逼节约集约用地。
3.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的布局调整,特别是要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区状况,结合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应当划入而尚未划入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建设用地布局的调整优化,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加强与新型城镇化、城镇体系、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和功能区划的协调衔接,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各项建设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地、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河流、湖泊、山峦、草原及自然保护区等自然生态用地。要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要切实保障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国防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贫的产业发展、民间资本投资用地,严禁为产能过剩产业安排新增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要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充分利用废弃、闲置宅基地,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调整的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措施。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2.量质并重、特殊保护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自治区确定的我盟耕地保有量任务,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稳定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行特殊保护,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3.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集聚,着力优化建设用地比例结构和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对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适当调整,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4.统筹兼顾、保障重点
统筹资源开发与保护、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安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行各业用地,统筹发挥规划的空间先导支撑作用。优先保障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产业发展用地,强化用地保障能力。
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交通、水利、生态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与农牧、环保、住建等部门协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多层次、全方位听取各职能部门、相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切实提高规划的可实施性,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确定兴安盟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其中“三项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为92.50万公顷、74.80万公顷和13.68万公顷;“十二项指标” :园地面积0.45万公顷,林地面积为181.95万公顷,牧草地面积215.26万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10.50万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87万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31800.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2.36万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1.55万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0.92万公顷,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0.92万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502.19平方米 /人。
(一)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
1.耕地保有量
(1)总体要求
按照坚守耕地红线,确保兴安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下达目标,且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坚持水浇地等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调整。现状耕地中,除纳入兴安盟生态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中的耕地、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兴安盟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和部分不稳定耕地以外,其他耕地均应纳入保护目标。
(2)全盟耕地保有量调整情况
到2020年,将兴安盟耕地保有量调整为9250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703140.31公顷相比,增加221859.69 公顷;与2014年现状1264313.12公顷相比,减少339313.12 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情况
1耕地保有量指标调整情况
扎赉特旗、科尔沁右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现状耕地面积较大的 4个旗县市,以旗县市2014年末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实有耕地面积为基础,选择现行规划耕地保有量、生态退耕、占补平衡储备库中耕地、采矿塌陷难以恢复耕地、不稳定耕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潜力等因素确定4个旗县市占全盟的总比重,进而得到4个旗县市初步耕地保有量。
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以现行规划为基础,与市2014年末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实有耕地面积相结合,进而得到2个市初步耕地保有量。
其次考虑牧业旗县市不稳定耕地、异地补充耕地等耕地保护的政策,得到6个旗县市调整后2020年耕地保有量。
2耕地保有量测算的“差别化”政策
乌兰浩特市为盟行政公署所在地,阿尔山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腹地,主导产业为旅游产业,故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耕地保有量不增加。
根据6个旗县市的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在确保水浇地等优质耕地得以优先保护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旗县市采矿塌陷难以恢复的耕地面积、异地补充耕地面积、2014年底已做变更但实际未使用的耕地储备面积和下达耕地保有量占现状耕地面积比例等情况,对耕地保有量进行调整。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总体要求
按照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基本稳定、优质耕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在确保兴安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下达目标的前提下,优先将高标准基本农田划为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调整。
(2)全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情况
到2020年,将兴安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为748000公顷,保护率为80.86%。与现行规划相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增加了141700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情况
以调整后各旗县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基础,坚持基本农田保护率不低于80%的原则,参考可利用水资源因素确定各旗县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保护率。
考虑阿尔山市地处大兴安岭林区腹地及主导产业,不宜划为基本农田,并且现行规划阿尔山市无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因此调整后阿尔山市不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3.建设用地总规模
(1)总体要求
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的要求,重点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开发利用格局。
(2)全盟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情况
到2020年,将兴安盟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为的136800.0公顷。与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133142.98公顷相比,增加4851.54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情况
1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调整情况
以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规模为基础,根据自治区下达我盟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综合考虑6个旗县市建设用地需求状况的基础上进行测算。
建设用地总规模测算选择因子:
——历年各旗县市审批用地及供地情况
——“十三五”期间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各旗县现行规划中未实施“允许建设区”情况
——兴安盟“十三五”战略规划及相关规划情况
——尽量兼顾公平与合理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
2二次调整指标调整情况
根据各旗县市提出的实际情况,再次调整综合考虑与“十三五”规划的衔接、优化区域开发利用格局、调整建设用地结构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建设用地总规模。
3差别化政策调整情况
为满足乌兰浩特市葛根庙镇工业园区用地需求,又是盟行政公署所在地,因此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高于其他旗县市。
(二)其他用地指标的调整
1.园地
(1)总体要求
适当增加园地,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
(2)全盟园地面积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兴安盟园地目标为45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5546.23公顷相比,减少1046.23公顷;与2014年现状3768.88公顷相比,增加731.12公顷,年均增加146.22公顷。
(3)旗县市园地面积调整
以兴安盟园地目标为基础,以各旗县市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县市实有园地面积、规划实施情况和园地后备资源开发潜力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的园地面积。
2.林地
(1)总体要求
落实兴安盟行政公署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构建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任务,以增绿增质增效为基本要求,以林业重点工程为依托,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林,科技兴林,绿色惠民,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2)全盟林地面积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兴安盟林地目标为18195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1703741.18公顷相比,增加115758.82公顷;与2014年现状1717997.17公顷相比,增加101502.83公顷,年均增加6766.86公顷。
(3)旗县市林地面积调整
以兴安盟林地目标为基础,以各旗县市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新一轮生态退耕还林规模、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定的林区内不稳定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林地面积。
3.牧草地
(1)总体要求
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坚持用养结合,科学合理的控制载畜量,加强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产力。
(2)全盟牧草地面积调整情况
调整后,到2020年兴安盟牧草地目标为21526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2474917.32公顷相比,减少322317.32公顷;与2014年现状2070748.75公顷相比,增加81851.25公顷,年均增加16370.25公顷。
(3)旗县市牧草地面积调整
以兴安盟牧草地目标为基础,以各旗县市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线,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以新一轮生态退耕还草规模、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确定的牧区内不稳定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牧草地面积。
4.城乡建设用地
(1)总体要求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合理引导乡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
(2)全盟城乡建设用地调查情况
调整后,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目标为1050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91729.74公顷相比,增加13270.26公顷;与2014年现状,102053.47公顷相比,增加2946.53公顷,年均增加589.31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
以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目标和旗县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基础,以各旗县市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三五”期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人口、建设用地复垦规模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5.城镇工矿用地
(1)总体要求
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时序,保障新型镇化和工业化用地,引导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防止城镇工矿用地过度扩张。
(2)全盟城镇工矿用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兴安盟城镇工矿用地目标为287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16958.56公顷相比增加11741.44公顷;与2014年现状25760.28公顷,增加8801.72公顷,年均增加1760.34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查
以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目标和旗县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基础,以各旗县市二次调查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数,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三五”期间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人口、建设用地复垦规模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6.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1)总体要求
按照合理布局、完善网络、提升质量的要求,建设适应发展需要的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的重点项目,确保及时供地和依法依规用地,切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各项要求,鼓励集约布局。
(2)全盟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调整情况
调整后,兴安盟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目标为31800.00公顷,与现行规划目标41413.24公顷相比减少9613.24公顷;与2014年现状29894.99公顷相比,增加1905.01公顷,年均增加381.00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
以兴安盟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和旗县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为基础,以各旗县市二次调差连续变更到2014年的最新数据为底线,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三五”期间新增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
7.新增建设用地
(1)总体要求
严格核定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要求相协调,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应,加强土地的存量盘活。在自治区确定我盟新增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增加全盟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全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情况
调整后,全盟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23600.0公顷,年均1573.33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
以兴安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基础,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计划、土地审批、建设用地整治复垦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2009-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8.新增建设占用农地
(1)总体要求
加强农用地保护和建设,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引导区域统筹发展。
(2)全盟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调整情况
调整后,全盟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地指标为15500.0公顷,年均1033.33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情况
以兴安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总量基础,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调整后建设用地增量、“十三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土地审批、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2009-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
9.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1)总体要求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不占或少占耕地为基本原则,并尽量避让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2)全盟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调查情况
调整后,全盟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9200.00公顷,年均613.33公顷。
(3)旗县市指标调整
以兴安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基础,综合考虑各旗县市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土地审批、耕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旗县市2009-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
10.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严格按照耕地“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确定兴安盟及各旗县市补充耕地规模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一致。
1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1)总体要求
要进一步优化城镇工矿用地结构与布局,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盲目扩张。
(2)全盟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情况
调整后,兴安盟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502.19平方米 /人,与现行《规划》目标171.3平方米/人相比,增加330.89平方米/人;与2014年现状450.75平方米/人,增加51.44平方米/人。
(3)旗县市指标调整
根据规划实施期间各旗县市城镇人口变化情况,考虑国家人口生育政策的变化,预测2020年各旗县市城镇人口规模,推算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
五、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一)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兴安盟中心城区以大乌兰浩特市(包括乌兰浩特市城区以及科右前旗科尔沁镇等四个乡镇)为主,兴安盟突破传统的城市发展思维模式,依据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以归流河、洮儿河这两条清澈的河水成为城市的内河和景观带,实现“两河居中,三岸同兴”的城市布局,构建兴安盟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心城区包括乌兰浩特市范围内的城郊办事处、义勒力特镇、乌兰哈达镇、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乌兰浩特市家畜良种繁育场和内蒙古自治区公主岭牧场,科尔沁右翼前旗范围内的科尔沁镇、居力很镇、巴拉格歹乡和俄体镇。规划控制范围用地面积为2342.13平方公里。调整后兴安盟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不变。
(二)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在建设乌兰浩特市现有城区的基础上,西移至巴拉格歹乡东拓至乌兰哈达镇,南向发展至居力很镇,跨越归流河与洮儿河与科尔沁新城连接成片。中心城区将是兴安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内蒙古东部重要的工贸城市;内蒙古具有蒙元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
(三)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中心城区2014年现状建设用地规模为17874.37公顷,调整后将新增建设用地2295.93公顷,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将达到20170.30公顷,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规模为17006.68公顷。此外,中心城区规划有条件建设区4131.87公顷,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增加规划的弹性,考虑远期发展,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有望达到24302.17公顷。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0832.23公顷。
(四)中心城区管制分区
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规划范围内将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四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本区域包括乌兰浩特市区、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中心区域,面积为 17006.68公顷。管制措施: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2、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本区域位于乌兰浩特市东南侧,主要包括乌兰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区域以及乌兰浩特市西北部周边区域和科尔沁镇东南部区域,面积为 4131.87公顷。
管制措施: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3、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本区域面积为 12079.03公顷。
限制建设区的面积为200995.85公顷。
管制措施: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流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六、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中心城区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城市周边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自治区下发我盟初步任务图斑8131个,面积为43843.27 公顷。本次基本农田划入面积主要是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文件来确定,优先把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入。我盟在本次划定后新划入基本农田27145.27公顷,原有基本农田49598.26公顷,划定后城市周边基本农田面积达到76743.53公顷(其中水田面积为7033.67公顷,水浇地面积为16290.93公顷,其余均为旱地,耕地坡度均在15°以下),占我盟城市周边耕地总面积96347.00公顷的79.65%。本次划入的基本农田大部分与原有基本农田范围相邻,可以达到优质耕地集中连片的目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又有利于通过划定工作形成城市的扩展边界,促进城市转型发展。
(二)全域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1.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成果情况
根据国家下发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2014年兴安盟全盟耕地总面积为1264313.12公顷,地类包括水田、水浇地以及旱地;其中水田面积为32540.49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57%;水浇地面积为219949.13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17.40%;旱地面积为1011823.50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80.03%。全盟耕地中坡度在15度以下耕地面积为1257533.40公顷,坡度在15度至25度之间耕地面积为6746.37公顷,坡度在25 度以上耕地面积为33.35公顷。全盟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14.61等。
根据上报自治区的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中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数据,兴安盟全盟已有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为643373.3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639920.00公顷(水田面积为25586.67公顷,水浇地面积为163400.00公顷,旱地面积为450933.33公顷);其他地类面积为3453.33公顷(园地面积为46.67公顷,林地面积为2346.67公顷,草地面积为333.33公顷,其他面积为726.67公顷)。全盟的已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15度以下的已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637960.00公顷,坡度在15度至25度之间的已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940.00公顷,坡度在25 度以上的已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0.00公顷。全盟已有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为14.49等。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情况
兴安盟原规划中耕地保有量为703140.3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为606300.00公顷,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目标,全盟耕地保有量为9250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为748000.00公顷。兴安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分解下达至各旗县。
3.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1)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各级国土部门会同农牧业部门,依据本调整方案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尤其是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 编号,真正落到地块;按照数据库建设要求,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 本农田数据库,做到图、数、地相一致。
(2)层级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要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苏木),落实到村组、农户。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纳入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严惩。要严肃执法监督,对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3)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各级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履行职责,在源头上杜绝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政府部门整合国土、农牧、水利等涉农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融资渠道,吸引社会投资,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力度。在土地整治过程中,要配套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升高标准基本农田质量。
(5)建立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加强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措施。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联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七、保障措施
(一)自上而下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调整方案》作为指导全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各旗县市要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指标、布局优先原则和有关政策要求,以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规划中期评估成果为基础,编制旗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落实已确定的“三项指标”和“十二项指标”,确保上下级规定之间的协调衔接,2017年12月底前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报批工作。
(二)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相衔接
统筹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强化两项工作的联动制约。规划调整完善过程中,要在落实好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足补齐城镇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优化布局、优进劣出、稳定数量、提升质量的原则,定量、定质、定位将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到规划分区、落实到地块图斑。各级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应现行完成同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论证审核通过的,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审核未通过的,原规划批准机关不得批准规划调整方案。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备案,必须同步报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规划成果数据,与规划数据库一并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三)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补充完善耕地质量评定工作机制,建立补充耕地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以提高耕地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地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各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建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定在土地利用上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总结完善并推广有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五)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六)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做好质量核查,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国土资源厅将组织技术力量,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成果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
附表
表1 调整后的2020年土地利用主要指标表
指标
|
现行规划
目标
|
2014年
现状
|
调整后
2020年目标
|
“三项指标”
|
耕地保有量(公顷)
|
703140.31
|
1264313.12
|
925000.00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公顷)
|
606300.00
|
630679.01
|
748000.00
|
建设用地总规模(公顷)
|
133142.98
|
131948.46
|
136800.00
|
“其他用地指标”
|
园地面积(公顷)
|
5546.23
|
3768.88
|
4500.00
|
林地面积(公顷)
|
1703741.18
|
1717997.17
|
1819500.00
|
牧草地面积(公顷)
|
2474917.32
|
2070748.75
|
2152600.00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公顷)
|
91729.74
|
102053.47
|
105000.00
|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公顷)
|
16958.56
|
25760.28
|
28700.00
|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公顷)
|
41413.24
|
29894.99
|
31800.00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公顷)
|
10048.96
|
15500.00
|
23600.00
|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公顷)
|
7410.84
|
7700.00
|
15500.00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公顷)
|
4157.60
|
4700.00
|
9200.00
|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公顷)
|
4157.60
|
4700.00
|
9200.00
|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人)
|
171.30
|
450. 75
|
502.19
|
表2 耕地保有量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703140.31
|
1264313.12
|
925000.00
|
乌兰浩特市
|
40410.66
|
74798.06
|
40410.66
|
阿尔山市
|
13971.25
|
18966.81
|
10971.25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140027.28
|
307743.49
|
229236.11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124765.66
|
301803.96
|
214443.20
|
扎赉特旗
|
240745.19
|
383812.48
|
292378.99
|
突泉县
|
143220.27
|
177188.32
|
137559.79
|
表3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保护面积
|
保护率
|
保护面积
|
保护率
|
兴安盟
|
606300.00
|
86.23%
|
748000.00
|
80.86%
|
乌兰浩特市
|
32800.39
|
81.17%
|
32800.39
|
81.17%
|
阿尔山市
|
0.00
|
0.00%
|
0.00
|
0.00%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125602.24
|
89.70%
|
188243.34
|
82.12%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110169.40
|
88.30%
|
176154.49
|
82.15%
|
扎赉特旗
|
215301.74
|
89.43%
|
240275.55
|
82.18%
|
突泉县
|
122426.23
|
85.48%
|
110526.23
|
80.35%
|
表4 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133142.98
|
131948.46
|
136800.00
|
乌兰浩特市
|
13141.11
|
12893.45
|
14721.69
|
阿尔山市
|
4312.57
|
3212.48
|
3796.81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34628.68
|
34716.56
|
35603.16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23344.59
|
24624.29
|
25133.23
|
扎赉特旗
|
40635.25
|
38794.48
|
39419.50
|
突泉县
|
17080.78
|
17707.20
|
18125.61
|
表5 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91729.74
|
102053.47
|
105000.00
|
乌兰浩特
|
7987.11
|
10863.7
|
12452.36
|
阿尔山市
|
2524.05
|
2294.61
|
2573.86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20619.07
|
24277.23
|
24671.99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18046.8
|
20701
|
20926.69
|
扎赉特旗
|
29827.5
|
29185.54
|
29458.82
|
突泉县
|
12725.21
|
14731.39
|
14916.28
|
表6 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16958.56
|
25760.28
|
28700.00
|
乌兰浩特
|
3778.12
|
6233.99
|
7370.84
|
阿尔山市
|
2500.95
|
1713.65
|
1983.90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2037.73
|
7025.29
|
7480.05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2462.13
|
3923.04
|
4340.73
|
扎赉特旗
|
3818.89
|
4107.10
|
4493.38
|
突泉县
|
2360.74
|
2757.21
|
3031.10
|
表7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表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41413.24
|
29894.99
|
31800.00
|
乌兰浩特
|
5154
|
2029.75
|
2269.33
|
阿尔山市
|
1788.52
|
917.87
|
1222.95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14009.61
|
10439.33
|
10931.17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5297.79
|
3923.29
|
4206.54
|
扎赉特旗
|
10807.75
|
9608.94
|
9960.68
|
突泉县
|
4355.57
|
2975.81
|
3209.33
|
表8 园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5546.23
|
3768.88
|
4500.00
|
乌兰浩特市
|
385.86
|
44.15
|
52.72
|
阿尔山市
|
0.00
|
0.00
|
0.00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1839.84
|
1838.20
|
2194.79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491.21
|
74.25
|
88.65
|
扎赉特旗
|
1634.73
|
702.43
|
838.69
|
突泉县
|
1194.59
|
1109.85
|
1325.15
|
表9 林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1703741.18
|
1717997.17
|
1819500.00
|
乌兰浩特市
|
36124.75
|
21259.79
|
22515.86
|
阿尔山市
|
546431.59
|
536809.44
|
568525.25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518567.73
|
442150.31
|
468273.47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141658.74
|
268016.09
|
283851.04
|
扎赉特旗
|
352662.57
|
311532.41
|
329938.39
|
突泉县
|
108295.80
|
138229.13
|
146395.99
|
表10 牧草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2474917.32
|
2070748.75
|
2152600.00
|
乌兰浩特市
|
152290.28
|
96534.51
|
100350.27
|
阿尔山市
|
0.00
|
176475.61
|
143451.23
|
科尔沁右翼前旗
|
895512.36
|
844268.22
|
877639.92
|
科尔沁右翼中旗
|
949039.79
|
635328.19
|
670441.04
|
扎赉特旗
|
323883.76
|
251152.67
|
271080.07
|
突泉县
|
154191.13
|
66989.55
|
89637.47
|
表11 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至2014年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10048.96
|
15500.00
|
23600.00
|
乌兰浩特
|
2661.52
|
3695.31
|
5725.68
|
阿尔山市
|
854.63
|
744.02
|
1433.09
|
科右前旗
|
1901.51
|
3520.17
|
5221.33
|
科右中旗
|
1575.82
|
2164.68
|
3480.0
|
扎赉特旗
|
1807.16
|
4114.42
|
5550.25
|
突泉县
|
1248.32
|
1261.40
|
2189.65
|
表12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至2014年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7410.84
|
7700.00
|
15500.00
|
乌兰浩特
|
1962.8
|
2313.00
|
4303.72
|
阿尔山市
|
630.27
|
226.33
|
889.45
|
科右前旗
|
1402.31
|
1857.45
|
3503.32
|
科右中旗
|
1162.13
|
871.75
|
2145.55
|
扎赉特旗
|
1332.73
|
1917.13
|
3298.85
|
突泉县
|
920.6
|
514.34
|
1359.11
|
表13 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至2014年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4157.60
|
4700.00
|
9200.00
|
乌兰浩特
|
1301.22
|
1852.84
|
3185.03
|
阿尔山市
|
353.41
|
124.28
|
390.55
|
科右前旗
|
736.75
|
1227.45
|
2223.11
|
科右中旗
|
452
|
149.13
|
790.29
|
扎赉特旗
|
747.72
|
956.74
|
1719.65
|
突泉县
|
566.5
|
389.56
|
891.37
|
表14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调整表
单位:平方米/人
行政区名称
|
现行规划目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兴安盟
|
171.30
|
450.75
|
502.19
|
乌兰浩特
|
136.15
|
253.90
|
268.54
|
阿尔山市
|
319.73
|
351.84
|
372.13
|
科右前旗
|
73.20
|
1581.38
|
1672.58
|
科右中旗
|
176.65
|
479.72
|
507.38
|
扎赉特旗
|
354.25
|
503.93
|
532.99
|
突泉县
|
217.19
|
396.53
|
419.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