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桂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老年活动中心纳入小区规划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在小区规划时将老年活动中心纳入进去,并按规定建设和开放。
经与各旗县市规划管理部门调研了解,目前乌兰浩特市政府印发了《乌兰浩特市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了明确的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指标,明确规定“拟建小区住宅套数在1500户或小区人口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需配建35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设施、占地15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具体规模以审批结果为准。在居住用地供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应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建设用地应按所占比例出让方式供地,用地类别为社会福利用地、用途为养老服务设施,由拟建小区开发单位建设,产权归小区开发单位所有,运营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各旗县市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我局于2020年末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指标,对社区用房、党务服务中心、社区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幼儿园、托儿所、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各类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进行了规范。并对规划方案审查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小区建设规划审批前进行老年活动中心公示,让全社会进行监督和完善中心设置和流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我局拟于近期开展专项工作,敦促各旗县市完善规划方案公示制度。”
2021年7月16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郑永峰
承 办 人 姓 名:崔刚
承 办 人 电 话:8212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