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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依法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书进行建设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示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时间:2023-06-30 04:59:00
案件名称及编号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书进行建设           (兴自然资立字【2023】26号) 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7月,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书进行***一期商住项目,超建住宅1221.56㎡;另外擅自将规划的40㎡地下换热站私自改建为地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以:
 1、责令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补办(变更)规划审批手续,消除违法状态。                                             
2、对乌兰浩特市***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商住一期项目住宅超建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罚款计算方式为: (超建面积1221.56㎡+换热站面积40㎡)×工程造价1200元/㎡×7%=105971.04元(拾万伍仟玖佰柒拾壹元零肆分)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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