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张***在葛根庙友谊道班对过违法采矿(兴自然资立字2023〔2〕号) |
张*** |
2022年9月,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在葛根庙友谊道班对过路下违法开采风化砂103.62m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规定处以:1.没收张***违法采矿矿产品违法所得人民币:829元(捌佰贰拾玖元)
2.并处违法所得50%罚款人民币:414.5元(肆佰壹拾肆元伍角)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