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王***在乌兰哈达镇违法采矿(兴自然资立字〔2023〕-03-01号) |
王*** |
2023年1月,王***在乌兰哈达镇乌兰胡碩嘎查老砖厂西北侧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山坯石617.8m³,破坏土地面积462.7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处以:
1、没收非法销售矿产品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元整(¥4300.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的50%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伍拾元 (¥2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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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