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简易库房 (兴自然资告字〔2022〕—2—2号 ) |
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
2020年6月,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简易库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1、没收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简易库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筑面积2000㎡。
2、责令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将未经批准违法使用的2733.47㎡土地退还给乌兰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人民币:
2733.47㎡×10元=27334.7元(贰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柒角)。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到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2日 |